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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放弃治疗,员工在48小时内死亡 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2014年10月31日 10:05:31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杨汉英丈夫原系一家公司职工。一个月前的一个下午4时,杨汉英丈夫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并给予了手术治疗。时隔一日后的上午8时,因杨汉英丈夫无法自主呼吸,只能靠升压药维持血压,医生一再表示救治无望,杨汉英遂认为没必要再花费医疗费用,而向医院表示放弃治疗。5个小时后,杨汉英丈夫死亡。近日,杨汉英以丈夫是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却被其拒绝,理由为杨汉英丈夫并非“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是由于杨汉英放弃治疗,如果杨汉英不放弃且能够要求医院不惜代价救治,杨汉英丈夫至少不可能在48小时内死亡,即杨汉英丈夫并不构成工伤。杨汉英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杨汉英丈夫当属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而杨汉英的确具有放弃治疗的行为,与之对应,似乎杨汉英丈夫真的不属于工伤。其实不然,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上述含义包括: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能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结合本案,很明显,杨汉英丈夫与第一条吻合且是在48小时内死亡,那么,其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自然在于如果杨汉英不放弃治疗是否会改变死亡结果,杨汉英丈夫是否属于“抢救无效”。对此的答案是明确的:一方面,杨汉英丈夫已经实行手术,即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抢救;另一方面,经抢救之后,杨汉英丈夫仍无法自主呼吸,只能靠升压药维持血压,而杨汉英正是在医生一再表示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基于无论自己是否放弃治疗,均无法挽回丈夫的生命,一切努力都是徒劳,才不得不表示放弃治疗,且杨汉英据此主动放弃治疗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就杨汉英丈夫死亡结果的认定,既不能由公司也不能由杨汉英来作出,而只能是由医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即公司认为杨汉英丈夫的死亡是由于杨汉英主动放弃治疗所致或者至少不可能在48小时内死亡,并没有事实根据。(本文人名系化名)廖春梅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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