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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病保险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放宽目录扩大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50%
2014年11月14日 12:22:59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本报讯11月11日,浙江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这意味着浙江将在全国率先实现大病保险制度全覆盖,为全省老百姓撑起一把保护伞。

  2012年底,浙江省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选择湖州、绍兴两市试点。今年初,省政府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年内实现制度覆盖”列入2014年度十件实事。此次《通知》,是继2012年浙江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以来,对全省大病保险政策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各设区市要将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不低于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线的10~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通知》还规定,大病保险基金暂时按照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筹集,年初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统筹区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将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了大病保险,再加上同期出台的医疗救助政策,巨额大病医疗费用将被进一步稀释分摊,罹患大病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而这项重大民生工程分摊到每年每人的总筹资标准最低仅25元,除去政府、单位缴纳的70%,个人仅需缴纳30%。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的统计,到目前为止,除台州市以外,其他设区市均已出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全省大病保险参保人数达2634万人,62个统筹区开始向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待遇,累计报销金额2.3亿元。

  本报记者李尖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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