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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的人利用该房屋实施犯罪

房屋出租人是否该受处罚
2014年11月14日 12:22:29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陈四担是一名农民,他所在的村子距离市区只有10余公里,又加上在两年前开通了去市区的公交车,因而村里的不少农民都将自己的房屋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做生意用,陈四担家的两间房屋也出租给了做豆芽生意的张玉双夫妇。今年6月,张玉双夫妇因生产和销售毒豆芽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不久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几天有派出所的警察去陈四担村进行了调查,认为张玉双夫妇租住陈四担的房屋进行有毒豆芽的生产和销售长达一年多时间,是陈四担给张玉双夫妇提供了犯罪条件,其为了多收取房租而对进行犯罪活动的承租人听之任之,因而决定对陈四担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陈四担承认确实在今年开始提高了房租,但这是市场行情变化的结果,其所在村的许多出租房屋也都提高了租金的。另外,陈四担并不知道张玉双夫妇做的是有毒豆芽。陈四担问,像自己这种情况,承租房屋的人利用该房屋实施犯罪,房屋出租人就该受处罚吗?

  律师解析:从陈四担所反映的情况看,公安机关认为他对房屋承租人的犯罪活动听之任之并因此对其作出处罚证据是不充分的,因而是错误的。

  依照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房屋承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房屋出租人进行的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犯罪活动;二是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是明知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本案的第一个条件,即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犯罪活动显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第二个条件,即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是明知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这一条件却并不具备,其关键是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是明知的,自然也就谈不上向公安机关报告。仅仅因为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实施犯罪活动有一年多时间,出租人在此期间还提高了租金,就认为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由于公安机关证明不了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是明知的,因而其作出处罚就是不合法的。被处罚人陈四担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这一错误的行政处罚。(本文人名为化名)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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