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戴某购买了一辆小型货车,并一直在A保险公司投保,包括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车上人员险与不计免赔特约险。最近的保险期限是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今年9月26日夜,戴某驾车送货途中车辆突然失控,翻入一米多的深沟,造成车辆受损、货物灭失。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戴某的车辆转向系统因更换过劣质零件突然失灵,以及车辆所载货物重量超过额定载货量的300%,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于是戴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在双方所签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戴某问:保险公司因他超载而拒赔的理由能否成立?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不完全是戴某超载,转向系统突然失灵也是原因之一。对于保险合同中“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免责条款,是指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还是部分原因并不明确,存在两种解释:既可以解释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解释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对该保险合同中“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应作有利于戴某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戴某的相应损失。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