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林琴和杨辉是老乡,俩人结婚前,林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11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林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存入老公账户。
随着相处时间越来越长,俩人发现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有很多不同,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10月25日,林琴提出离婚,杨辉同意。当杨辉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随即提出,林琴以他的名义将这笔钱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笔钱赠给了他,起码说明林琴认可了把该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钱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林琴无奈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林琴将钱存入老公账户时,既未告知杨辉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杨辉,表明林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杨辉一直不知道林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杨辉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
法院认为存入老公账户的钱不等于认可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林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林琴以杨辉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林琴存入老公账户的钱并非赠与行为,判决该存款全部归原告林琴所有。
(本文人名均系化名)陆明华杨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