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家里贫困,实在供不起姚某读书,姚某在高中二年级时便辍学在本地一家小工厂打工。4个月前,正在上班时,因机器重锤吊线突然断裂,导致姚某的左手由于躲闪不及被当场压伤。工厂虽已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将姚某治愈,但却仍落下八级伤残。面对姚某的残疾赔偿请求,工厂却置之不理。经多方打听,竟然发现工厂属于“裸奔”经营,既无营业执照、相关资质,也没有在当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其挂在墙上的一些所谓的证件则均属伪造。请问:像这样的工厂应否向姚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指点:工厂虽系“裸奔”经营,但照样必须向姚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厂对姚某属于非法用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工厂无营业执照、相关资质,也没有登记备案,即“裸奔”经营,而姚某正是在工厂上班时受到伤害,明显与之吻合;另一方面,工厂必须向姚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即姚某虽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等于工厂便无需对姚某的伤害承担责任,而是应当对姚某作出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其中,治疗费用应当据实计算,一次性赔偿金则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鉴于工厂已经支付医疗费用,也就意味着姚某有权要求工厂以其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向姚某支付3倍的一次性赔偿金。举例说,如果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为5万元,则工厂应当向姚某一次性赔偿15万元。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