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一名工伤人员,伤残六级。2005年3月定残之后,公司保留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让他回家休养,一直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是工资的60%。上个月,朱某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这个月朱某领到了养老金,而伤残津贴却被公司停发了。朱某问:公司停发其伤残津贴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主要是为保障伤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也称退休金,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养老金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由于伤残津贴和养老金的功能是相同的,因此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除非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朱某领取养老金后就不能再领取伤残津贴。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