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论坛新帖  -> 正文

婚房装修费,该退还是不该退?

2014年11月28日 11:38:2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一方购置婚房,一方出资装修,离婚时婚房归属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已不存在争议。但装修费应如何认定,究竟该退不该退呢?下面案例或许有些借鉴意义。

  父母为子女共有婚房装修,可否要求退还?

  [案例]肖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后,因赵先生父母非常喜欢肖女士,便出资38万元购置楼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赵先生与肖女士两人名下。为感谢亲家,肖女士的父母出资近8万元对该房装修。3年后,因赵某不务正业,染上赌博恶习,肖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得二分之一房产的同时,并要求赵先生返还8万元装修费。

  [法官分析]肖女士要求赵先生返还8万元装修费与法无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赵先生父母出资购置婚房是在婚后,且又将房屋登记在小夫妻两人名下,理所当然属于对两人的赠与,离婚时应各分得二之一房产。肖女士父母出资的近8万元装修费是为婚房装修,与购置婚房当属于同类性质,都是为婚房出资,若肖女士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视为对小夫妻共有房屋的出资,离婚时同样应各分得二分之一房产。

  结婚未果,

  装修费能否返还?

  [案例]何小姐与郭先生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何小姐因所在公司与郭先生家非常近,便开始与郭先生及其母亲刘阿姨生活在一起。半年后双方商定结婚事宜时,都同意将刘阿姨名下的三室楼房作为婚房,并与刘阿姨一起生活,何小姐主动出资6万元对该房装修。后因郭先生被单位公派出国,双方协商结束恋爱同居关系时,何小姐提出应返还自己出资的6万元装修费。刘阿姨认为,其出资是自愿的、无条件的赠与行为,无权要求返还,更何况何小姐在近一年时间里,吃住在此房,整个花销均是郭先生的。

  [法官分析]刘阿姨关于该项装修出资是何小姐无条件赠与的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何小姐是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出资6万元对郭先生与母亲共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性质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添附”性质。刘阿姨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取得了何小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无合法根据,且与何小姐的利益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的关系,刘阿姨应返还6万元装修款。至于何小姐在刘阿姨家的花销,属于其自愿行为,刘阿姨无权要求返还。

  婚房与老人房一并装修,

  可否要求一并退还?

  [案例]3年前,李哲跟晓华结婚前夕,由于晓华的父母居住的棚户区旧房拆迁,分得两处楼房。两家经协商决定由李哲家出资装修两套房子,等房子装修完之后,一套由晓华父母居住,另外一套就作为两人的婚房。事后,李哲的父母出资11万元对两处房屋予以装修完之后,李哲跟晓华顺利登记结婚。2013年11月初,李哲与晓华因关系不和而分道扬镳。双方对退还婚房装修费无疑义,但晓华对李哲家出资为其父母房的装修费,认为是一种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法官分析]李哲对晓华名下婚房出资装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十六条规定的“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性质,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法折价归晓华,由晓华支付相应的装修费。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哲出资对晓华父母名下房屋装修,因并非李哲使用,不符合添附要件,属于赠与性质,但该赠与显然系附条件性质,即以李哲与晓华结婚并保持婚姻关系为条件。当婚姻关系结束时,李哲父母应适当折价退还。

  自作主张装修出租房,

  不能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

  [案例]阿祥与晓楠打工期间登记结婚后,为了布置婚房,两人出资近2万元将所租住的一室一厅楼房进行了装修,二年租期届满,阿祥向房东张先生提出返还装修款的要求。张先生以阿祥装修房子前并没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

  [法官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阿祥与妻子虽然花费近2万元装修费,但因其擅自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未取得张先生的同意,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不能主张装修费用。当然,因阿祥夫妻的装修,毕竟让张先生受益,阿祥只能尽量与张先生协商适当补偿装修费。(本文中人名系化名)

  □杨学友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 科技金融时报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240003 | 浙ICP备2024107310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724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