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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因辱骂顾客被打伤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4年11月28日 11:38:2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半年前,一家公司的员工钟某因在上班时专注于玩电脑游戏,而被在一旁等候了约3分钟的顾客肖某批评。钟某不仅不予接受,反而对肖某破口大骂。肖某一气之下,抄起一张小方凳砸中钟某头部,导致钟某不但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近日,从肖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处获得了相关赔偿的钟某,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又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公司认为,钟某上班玩游戏、辱骂顾客,不仅对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更何况其损失已经从肖某处获得了弥补,故钟某无权再行索要工伤赔偿。

  律师解答:公司观点是错误的,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钟某的情形应该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六条也指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就是说,只要是在对应时间、对应地点受到暴力伤害,又不在所列三种情形之列,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正因为钟某所受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关联,决定了其虽有过错甚至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鉴于其没有构成犯罪,也不存在自残等,因而仍不能否定其属于工伤。

  另一方面,钟某有权仍然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工伤员工有权同时享受来自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在公司没有为钟某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公司同样不能因为钟某已经从肖某处获得赔偿,而推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项目,对钟某给予工伤赔偿的责任。颜梅生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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