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打,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事后,赔偿方感觉“吃亏”拒绝赔偿。签订好的调解协议能反悔吗?11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调解协议有效,赔偿方应按约履行。
张某和肖某为同村村民,去年6月10日,两人因堆放垃圾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争打,造成张某和肖某不同程度受伤。张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第2肋骨骨折”。
后张某和肖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肖某向张某赔礼道歉,张某的费用由肖某承担,肖某一方费用自行承担。张某、肖某均在该份调解协议上签字和捺手印。
事后,肖某反悔,对张某的损失费迟迟不愿支付。
今年年初,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赔付协议上所约定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肖某辩称导致这次事件发生和扩大的责任在于张某,应由张某自己负责,双方签订的这份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肖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打,导致张某及肖某受伤,事实清楚。张某、肖某对本次纠纷都存在过错,对纠纷造成的损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张某与肖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张某的费用由肖某承担,肖某一方费用自行承担”。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自愿妥协退让的结果,没有证据显示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即便肖某认为“吃亏”也系肖某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该约定对肖某具有约束力,肖某应按约履行,故对张某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肖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肖某应赔付给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为1.4万余元。
肖某辩称涉案的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法院不予采纳。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