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保险  -> 正文

赠送的保险能不能要?

只要是正规公司的正规产品,是良性的推广行为,应该是馅饼而非陷阱
2014年12月02日 11:56:1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李女士说:“我最近接到了两个电话和一条微信推送,都是说某家保险公司要免费给我一款新上市产品的两个月试用。怕是骗子就没敢要,但又有点担心错过了真正的免费推广。”近日,很多读者反映这种现象。看来,这个年底推销季中“免费送保险”成为许多人手机来电、微信中的“常客”。

  不过,被各种电信诈骗、网络黑客搞怕了的人们第一反应几乎都是“警惕+远离”。那么问题就来了,这种“免费送”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如果是真的送,值不值去接受?

  11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一、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二、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四、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将赠送的人身保险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认真做好客户服务、保全和理赔工作;其中赠送的意外伤害保险要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六、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这些规定,只要是正规公司的正规产品,就应视为是良性的推广行为,简单地说,是馅饼而非陷阱。

  某大型国有寿险公司资深管理师表示,险企之所以会频推“免费保单”,主要是在年底推销季中拉近客户距离的一种做法。“打陌生电话推销保险,一般都会被直接拒绝,但是如果说免费赠送保险,那么有很多人就愿意听一听了”。

  各公司免费赠送的保单并非全部对老客户开放,有一部分会由客服人员随机选择号段进行盲打,这类保险只需要客户提供姓名和出生年月即可,并不寄送纸质保单。产品多为短期意外险,保额听上去较高,让人觉得颇有诱惑,实际上公司付出的实际保障成本并不高。但对客户而言,也算一桩几乎无成本的保障性美事。

  不过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也提醒预备“试吃”的投保人:要获赠免费保险就需要告知相关的个人资料,并且以后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再次推销保险的骚扰。如果你不担心这个因素,并且需要意外险,就可以选择接受。

  同时提示大家,为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大家在受赠免费保险时应掌握四大要点:首先,要看来电是否为保险公司统一呼出号码;其次,要明确享受的保障范围;第三,通过短信或网络回执确认赠送保险真实有效;最后,存好保单号以作理赔凭据。

  尤其要提示大家警惕的是,还需谨防不法分子打着免费赠送保险的机会骗取个人敏感信息。如果对方需要你提供银行账号、社保账号,或是其他与家庭经济息息相关的材料时,那就要提高警惕了,真正的免费保单,并不需要这些材料。善溪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 科技金融时报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240003 | 浙ICP备2024107310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724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