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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员工 擅自离开医院后死亡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4年12月02日 11:56:1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张小莉丈夫原是一家公司员工。一个月前,张小莉丈夫在上班时突然发病。在同事的陪同下,去了一家医院接受治疗。虽然医生强调务必留院观察,但张小莉丈夫在感觉病情稍微有所好转后,觉得在医院花费大,所以擅自离开了医院回家休养。岂料,当晚9时许,张小莉丈夫的病情突然加重,尽管再次来到医院,但却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表明,张小莉丈夫系患有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狭窄,出现病发症状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抢救,导致致死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事后,公司以张小莉丈夫未遵照医嘱,属拒绝治疗为由,拒不给予工伤赔偿。张小莉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对张小莉丈夫同样应当视同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表面看来张小莉丈夫未遵照医嘱擅自离开医院,具有“拒绝治疗”之嫌,似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实不然,因为该规定针对的仅仅是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员工,而张小莉丈夫并未享受过,自然也就不在“停止”之列。更何况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还分别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与之对应,张小莉丈夫完全应当“视同工伤”:一方面,“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无论该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张小莉丈夫恰恰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方面,从法医鉴定结论上看,张小莉丈夫自身的病情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虽有疏忽病情的严重性,擅自回家导致自身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但此举只是意味着他对医学知识的认知有限,在选择治疗方式上存在过失,并不等于他希望自己死亡,即他对于死亡的发生不存在故意,他的不当选择,充其量只能算是导致死亡的间接原因,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更是毫不相干。(本文人名系化名)

  颜梅生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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