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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落不明五年 妻子的再嫁之路怎么走

2014年12月05日 13:04:0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静茹与丈夫韩某结婚后的第2年,韩某就外出打工了。起初的几个月小两口还经常电话联系,后来便杳无音讯了。静茹去找了几次都无线索,至今已有五个春秋,活不见人死不见尸,静茹父母老是催女儿另嫁人。经人指点,静茹得知自己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然后就能够另行选择爱了。静茹回去与公婆商量,可两位老人就是不同意,还说静茹没有这个权利。

律师指点:静茹有权重新选择爱,但应按法律程序先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此,如果韩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有5年时间,是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静茹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公婆无权阻拦。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发出寻找韩某的公告,公告期1年,公告期届满时韩某还无音讯的话,法院就将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作出后,静茹与韩某的婚姻关系即消灭,静茹就可以重新选择爱了。

鉴于静茹想申请宣告丈夫死亡遭到了公婆的反对,她可以走另一个路径,即以“丈夫下落不明满4年”为由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通知韩某应诉。公告送达经过60日之后韩某不应诉,法院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判决书公告送达经过60日后韩某不上诉,婚姻关系就依法解除,之后静茹就有权另行选择爱了。(本文中人名系化名)

潘家永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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