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论坛新帖  -> 正文

因丈夫网上“重婚”导致离婚妻子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2014年12月09日 12:14:17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半年前,赖某发现丈夫常常上网,甚至往往一呆就是通宵达旦,且行为诡异后,趁其不备,查看他的网上寻呼,得知其在网上找了一个老并“婆”从留言上看关系还非同一般。面对赖某一,再追问,丈夫终于承认其已在“网上社区”与人“结婚”“生子”目的只是体验虚拟生活,玩玩和,而已。在赖某的要求下,丈夫虽曾表示一定“痛改前非”与网上妻子、 “断绝关系”但却仍然一再,沉迷其中,对赖某也越来越冷淡,争执越来越激烈。由于赖某的身心因此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所以近日提出了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丈夫虽同意离婚,但却认为其在网上“重婚”与现实中的重婚有着实质上的差别,赖某无权据此索要精神损失。赖某问:丈夫真的无需赔偿吗?

  律师解答:的确,赖某丈夫无需向赖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也指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只要是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重婚,且已经导致离婚,无过错的一方确实有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表面看来,赖某丈夫的“重婚”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似乎与之吻合。其实不然,《婚姻法》因为第四十六条所说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为。也就是说,关键要素在于要么与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要么以夫妻名义公开在一起同居生活。

  结合本案,可以发现因赖某丈夫的行为并不符合该要素,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一方面,其与网友只是在网上结婚,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面,赖某丈夫虽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精神上的“背叛”甚至互相,直呼“老公”、“老婆”但他只是在网上体验夫妻生,活,把情感倾注于虚拟的对象,是在私密范围内冠于“以夫妻名义”根本不存在现实婚姻、,现实同居、现实公开。 颜梅生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 科技金融时报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240003 | 浙ICP备2024107310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724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