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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收废品摔伤 出卖废品一方也需要承担责任

2014年12月26日 13:11:1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一天下午,郑某招呼在楼下收废品的刘某到家中收购废纸。当刘某到阁楼收集废纸时,一脚意外踩空摔下受伤(阁楼未采取防范措施,未设置护栏)。刘某共住院46天,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刘某认为,自己受伤系郑某阁楼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所致,郑某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余元。

  郑某对刘某在其家中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刘某受伤是自身过错所致,己方无任何过错,且认为自己并非经营者,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但认为刘某的遭遇值得同情,表示可以给予刘某1万元的经济援助。

  双方均认可刘某系到郑某家中收废品而受伤的事实,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郑某对刘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受伤结果该承担何种责任。

  郑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刘某主张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故郑某作为房东应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因郑某未尽到在合理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责任的义务导致自己摔伤,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系在郑某房屋中受伤,但郑某的房屋并非对外经营的公共场所,郑某既不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不是组织者,故本案并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即郑某对刘某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郑某需承担何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对于受害人受到损害事实,当事各方均无过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同时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在由受害人自担损失有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各方适当分担损失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均无过错,但刘某到郑某处收购废品,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一方面刘某可以从中获取利润收益,另一方面清除了郑某家中的废品,郑某也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益,按规定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到郑某处收购废品,属于为双方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且双方均无过错,遂判决郑某补偿刘某合理损失的15%即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凌云仲巍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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