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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

领失业保险金的权力不能剥夺
2015年01月06日 10:42:5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赖某原系一家公司职工。两年前,赖某由于贪污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公司也因此解除了与赖某的劳动合同。赖某刑满释放后,虽曾找过工作,但因为有过不光彩的经历被一再拒绝,导致一直失业在家。而当赖某持公司和赖某已连续缴纳满两年的失业保险费收据、失业登记证明,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又被告知赖某是因犯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和失业的,与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失业有着原则性的区别,无权获取失业保险待遇。

  律师解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赖某照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赖某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赖某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被拒绝的情况下,只要赖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赖某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尽管赖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为犯罪所引起,但这并不能否定决定权在于公司,赖某自身并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即与第(二)项情形吻合。

  另一方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因为赖某曾经有过犯罪和被判刑,而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赖某排斥在外。颜梅生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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