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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车上抢座位引发争吵,被厂规罚50元,这钱该不该罚?

2015年01月09日 10:11:59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离家远的职工安排座位,离家近的职工只有在车子没坐满的情况下才能坐。这是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企业对员工乘坐厂车的规定。员工李女士不满这条规定,有一次因抢座位被厂里罚了50元。李女士不服,离职后将企业告上了法庭。

  去年5月22日,公司以“藐视厂规厂纪”为由,决定对李女士处罚50元。第二天,李女士向公司领导提出了意见。她认为公司管理人员公报私仇,不但对其罚款50元,还取消了当月考核奖,于是她申请离职。之后,李女士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010元。

  这家企业位于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消防器材。两年前,来自贵州的李女士进入企业工作,是车间的操作工。当时,她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2015年11月到期。李女士租住在盖北镇,与其他职工相比,算是属于路近的员工。为了上下班方便,李女士选择乘坐厂车上下班。

  由于厂车座位“僧多粥少”,厂里规定,按照员工居住地距离公司远近分配座位,实行对号入座。由于李女士居住地离厂比较近,就一直没能分配到座位。

  去年5月20日下班后,李女士乘坐厂车时,看到一位田姓员工的位置还空着,便坐了上去。李女士的举动遭到公司管理人员田先生的劝阻:“到盖北的员工不能坐座位,否则罚款50元。”李女士反击说,“每个员工都有权坐,凭什么我不能坐?站着乘车,我好几次差点因急刹车摔跤。”就这样,李女士与田先生发生了口角。李女士称,当时那位田姓员工是最后上的车,看见她坐了座位便没有吱声。

  第二天下班,李女士上车时,坐到了管理员田先生的座位上,结果两人又发生了争吵。

  法庭上,企业方也觉得很冤。企业认为,因为座位有限,只能按照员工居住地来安排座位,这个规定也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并在厂里张贴过公告。此外,企业认为,李女士属于无正当理由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厂车实行对号入座的管理方式,对于像李女士这样离单位较近的员工虽有失公允,但在资源有限的情形下,为减少单位员工因乘车引发纠纷,这样的管理方式也属权宜之计,无可厚非。根据被告单位《公司厂车座位管理规定》,原告如不乘坐厂车,可以享受一定的补贴。原告作为员工,应当服从被告管理。而且,原告在第一次占用他人座位时,不听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反而在第二天下班后,又故意占用劝阻人的位置,并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其行为已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依照《公司厂车座位管理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原告以此申请离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服的李女士之后又诉至绍兴中级人民法院,绍兴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陈旭小屈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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