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深夜擅自跑进景区,从景点上方非游客旅游通道的山道上失足坠崖身亡。景区经营管理者是否该为此担责?笔者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认定景区经营管理者对事发点的山道有安全管理义务,需担责25%,赔偿给死者家属经济损失7.77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50多岁的何老伯夫妇俩育有一子小何,25岁的小何是个精神分裂症患者,平时都跟随在他们身边生活。
前年4月16日晚上8时许,何老伯带着小何坐公交车从黄岩回椒江,当车行至一公交站牌停车时,小何趁何老伯不备下车离开,待何老伯发现立即下车追赶时,小何已跑得不见踪影。次日,小何被发现从“锦绣黄岩”景区的“残山剩水”景点山上失足坠落身亡。
痛失爱子之余,何老伯夫妇认为,当时小何坠落点在“锦绣黄岩”景区上方的山道拐弯处,由于山路紧挨景区陡峭悬崖,除少许杂草外没有任何防护警示或措施,容易造成行走者坠崖身亡,该景区经营管理者未尽谨慎管理等义务,对小何失足身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何老伯夫妇将该景区经营管理者天台某旅游公司(简称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旅游公司赔偿因小何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经济损失31.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3万元。
旅游公司辩称,小何既不是游客,也不是在景区营业时间内发生事故,其坠落点不是公司的经营范围,且小何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对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全部责任。
法院受理后经现场勘察,事发路段系黄岩区山下郎村山上的一条羊肠小道,其上杂草丛生,山道两旁种有果树,时有果农上下山,但不是游客旅游通道。小何坠崖地点系该山道Z字型拐弯点外侧,下方即为“锦绣黄岩”景区“残山剩水”景点的水池,因经人工开凿挖空,该拐弯点悬空于游泳池上空,故形成悬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现事故发生时小何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发作是个争议焦点。如当时小何病情没有发作,那么小何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夜间进入自身不熟悉并非游客应该去的危险区域,对自身的安全不够注意,存在明显过错;如果小何病情发作,那么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也存在明显过错。所以无论事故发生时小何时的精神分裂症有无发作,小何其父母都应当对小何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那么事发点究竟是不是旅游公司的经营管理范围?首先,旅游公司与当地村委会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载明:合作开发的范围包括现有附属设施及其毗邻的少量山林;其次,小何坠崖点是在其景区的景点“残山剩水”上方山道,顾名思义,该景点山和水都是主要的景色构成要素;最后,事发山道虽没有景区游客出入,却是果农和当地人出入的通道之一,小何的坠崖点恰位于山道的拐弯处悬崖,而悬崖下面是经人工凿空的山体,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在旅游公司利用这一开凿山体的特有形状进行旅游开发,就有义务对该景点的潜在危险进行适当的防范。旅游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一定的过错。故作出如上判决。林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