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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抵债的担保方式无效

别人不还钱时你也拿不到房
2015年01月13日 11:19:5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在日常借贷中,经常会发生以物抵债的担保现象。殊不知,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以物抵债”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前不久,绍兴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就遭遇了类似的麻烦。

  去年3月5日,绍兴某水产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小贷公司向水产公司提供1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6日,如水产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其同意将位于城东的一间营业房过户给小贷公司以清偿债务。签约后,双方就协议中约定的营业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去年7月1日,小贷公司经多次催讨借款未果,遂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水产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无法清偿则按协议约定将该营业房过户至其名下。庭审中,水产公司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协议中的“以房抵债”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条款,对方无权要求将营业房过户至其名下。

  那么,以房抵债的担保方式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原来,当事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叫做绝押合同。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禁止签订绝押合同。这就意味着,在出借钱款时,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交通工具等财产作抵押,并不意味着对方不能按时偿还时,出借人就能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类似约定。出借人只能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将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出借人优先受偿。

  本案中,协议约定的水产公司到期不能还款,抵押物营业房归小贷公司所有的保证方式,显然违反以上法律规定。最终,绍兴仲裁庭裁决水产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没有支持小贷公司直接过户该营业房的请求。但鉴于水产公司的经营状况,该判决执行难度非常大。钟伟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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