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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受伤有权索要赔偿

2015年01月16日 10:15:51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现实中,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事件并非个别。问题在于许多人误以为法“不责众”往往只,是自认倒霉,并不知道自己同样有权索要赔偿,根本无需自掏腰包。

  广场开挖留沟,老太摔伤应赔偿

  【案例】2014年3月2日黄昏,岁的李老太73照例前往广场与伙伴们跳“广场舞”。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刚进广场,便一头栽倒在一条深约150厘米、宽约40厘米的长沟里,并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用5万多元。原来,当地自来水公司为修缮下埋的水管,专门在广场内侧进行了开挖,由于当天未能完成,遂准备次日继续,却既没有设立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的防护措施。而李老太未能留神,以至于酿成了伤害。人家是因公“施工,不能让公司赔偿。当时大家都这么认总”为。

  【律师指点】自来水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虽然自来水公司对广场进行开挖具有公益之目的,但这并不等于便可以不必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买单。因为其作为施工人,明知广场系公共场所,需要接纳许多不特定的人,明知在未能对路面加以恢复的情况下,如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极易造成他人损害,却未采取任何防患手段,即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组织活动无序,观众挤伤应担责

  【案例】2014年5月1日,一家医院邀请多名省内外专家,在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义诊活动。上午10时,广场上不仅人满为患,而且由于医院对群众没有进行组织、导、通,致杂乱无引疏 导章。突然,暴雨倾盆而下,群众纷纷各自逃离避雨,现场更是混乱失控。72岁的肖晓琳(化名)老人不仅被挤到在地,还被人踩断了三根肋骨。事后,老人曾向医院索要赔偿,但却被医院拒绝,理由为医院所从事的是公益活动,更何况挤踩老人的并非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非医院所聘请的专家,故老人只能找挤踩者担责,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医院。

  【律师指点】医院应当向老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在广场从事义诊,虽然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活动,但并不能排除医院是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理应预见各,种突发情况,并提供相应安全保障,确保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医院没有对群众进行组织、引导、疏通,导致现场杂乱无章甚至是混乱失控,无疑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也就对老人所受,伤害难辞其咎。

  大厅留下隐患,乘客滑到应补偿

  【案例】2014年6月11日,一处火车站的保洁员对候车大厅进行清洗后,因没有及时进行除湿处理,使得地面因湿滑而留下安全隐患。准备前往上海的苗青禾(化名)在子女的陪同下,恰在此时进入了候车大厅。一不留神,苗青禾当即滑倒在地,而右手在本能支撑中造成粉碎性骨折。事后,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车站方认为,苗青禾自己没有对地面状况加以注意是伤害发生的直接因素,别的乘客未出现类似问题便是最好的证明,故苗青禾只能自负损失。 【律师指点】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苗青禾在车站乘车,”即与站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车站方未及时对清洗后的地面加以除湿,导致留下隐患,无疑违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颜梅生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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