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前,任女士临近预产期,医生建议她请假休息。任女士遵医嘱在预产期前15天经所在公司批准开始休产假。任女士25天后才产下一男婴,比预产期晚了10天。产后第65天,任女士的产假已经休了90天,公司发通知要其上班,并称如到期不上班,将按旷工处理。任女士认为,按照规定“产后可休假75天”如今假期未满,,于是没去上班。公司见此情况就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以任女士连续旷工3天为由,对她作出违纪辞退的决定。任女士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该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此,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进一步明确: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若孕妇提前生育,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育,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这意味着,天的90产假不能“一刀切”产假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来,操作。
本案中,任女士由于超过预产期生产,虽然总的时间已满90天,但产后假未满75天,根据上述规定,她还可以再休息10天,超出部分可以按照病假处理。该公司将其超出部分算作旷工,显然不合理。任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撤销辞退任女士的决定。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