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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员工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015年01月16日 10:15:4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由于钟某所在公司的效益连续滑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从一年前起便没有再为包括钟某在内的员工续缴工伤保险费。四个月前,钟某遭遇受伤后,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付费,钟某只好一直自己出资医治。可当近日钟某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担责时,也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欠费,钟某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钟某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请问:该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钟某有权要求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确实有着上述规定内容,《社会保险法》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即只要职工构成工伤,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经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这里所说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过工伤保险费;二是以前已经缴纳,但此后没有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少交、欠交)。正因为公司的行为与第二种情形吻合,也就决定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样必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

  当然,这并不等于公司便可以免除责任,因为该法条第二款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是帮公司垫付钟某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所有的费用最终仍然必须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拒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偿所垫付的费用,则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现追偿权:一是责令公司赔偿;二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公司存款账户,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三是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签订延期付费协议;四是如公司未提供担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拍卖所得抵偿。

  颜东岳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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