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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的N个风波

2015年01月20日 10:41:2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加,婚姻继承纠纷成为法院最常见的一类案件,而此类案件往往令当事人亲属间风波不断,一场官司下来,不仅耗费了时间精力,还让亲情荡然无存。以下几则关于婚姻继承纠纷的案例或许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和启示。

  风波一:遗赠继承先尽义务

  2010年10月,覃阿婆被自己的子女告到了法院,只因为是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原来,覃阿婆的丈夫刘老伯为刘三、王芳夫妇的侄孙,而刘三夫妇是社区孤老。无子女,多年来一直由覃阿婆夫妇赡养。

  刘三去世后,为了更好地照顾王芳,1992年7月29日,王芳在居委会的主持下,与刘老伯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在王芳有生之年,由覃阿婆夫妇负责其生养死葬;王芳去世后,将她的一处房屋及土地赠与覃阿婆夫妇作为回报。协议签订后,覃阿婆夫妇一直按协议约定悉心照顾老人。1998年12月,刘老伯因病去世,覃阿婆一人承担对王芳的赡养义务,直至2005年3月王芳去世。然而,覃阿婆的五个子女却认为,王芳将其房屋赠与覃阿婆及刘老伯,刘老伯死亡后,他们作为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应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享有继承权利,所以将老母诉至法院,要求获得房屋及土地的部分所有权。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五子女的诉求,认定仅覃阿婆一人对此《房屋赠与协议书》所约定的赠与事项享有受益权。

  说法:本案中,覃阿婆夫妇与王芳老人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有财产遗赠内容,附有抚养义务,属遗赠抚养协议性质。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双方都负有相互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有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对价的,合法有效。抚养人的义务自遗赠抚养协议签订起就成立,遗赠的内容只能于受抚养人死亡后实现。本案中,遗赠人王芳死亡后,遗赠协议中的赠与内容才发生效力。刘老伯先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是由覃阿婆继续承担对遗赠人的抚养义务,因此,覃阿婆是遗赠协议的惟一权利受益人。

  风波二:二次婚姻房产争执

  李芬与蒙毅于1990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李芬携带儿子阿波,蒙毅携带儿子阿权、阿金一家五口共同生活。1997年9月,因感情不和,李、蒙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各自抚养自己的小孩。离婚后,蒙毅未再婚,亦未再生育子女,李芬则与其前夫复婚。

  2007年1月,蒙毅因病去世。而早在1993年11月,蒙与所在单位签订有《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由蒙毅购买单位所有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同年11月,蒙便交纳购房款。1995年12月20日,经核定,蒙毅享有的房屋产权比例为48.38%。1997年12月,蒙毅与单位签订《改革公有住房买卖契约》一份,约定蒙毅按购房当年成本价计算应补的差价款及利息支付给单位后,将前述房产由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同年12月23日,蒙毅交纳了该款项。1998年6月,蒙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改私产)。

  2012年11月,与蒙毅离婚多年后,李芬却将阿波、阿权、阿金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方对这套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法院审理后认定,李芬只享有争诉房屋产权份额中的24.19%,而阿权、阿金各享有37.905%,阿波不享有产权份额。

  说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该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在李芬与蒙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蒙毅向单位购买的房屋仅拥有部分产权,而全产权是在双方离婚后,蒙毅个人支付了相应的差价款及利息取得的,李芬并未支付该款项,又因在1995年12月20日,经核定蒙毅享有的产权比例为48.38%,所以法院认定李芬对讼争房屋享有的产权比例为24.19%,其余的为蒙毅的遗产,由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儿子阿权、阿金平分。而阿波系李芬与前夫所生,李、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各自抚养自己的小孩,自此,蒙毅与阿波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自然解除,阿波无权参与本案遗产的分配。

  风波三:三姐弟争一套老房

  阿丽与阿珍、阿光是姐弟关系,韦老伯是他们的父亲。2008年8月1日,韦老伯立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是他于2004年集资购买本单位房屋一套,购房款全部是二女儿阿丽所出,儿子阿光出的2万元购房款已退还给阿光,此房屋集资款全部交清,尚未得到房产证,韦去世后,上述房产全部由阿丽继承,其他人不得争执。

  2009年3月,韦老伯去世。之后,阿光和阿珍将阿丽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上述遗嘱无效。庭审期间,阿光提供了一份2008年9月22日,由韦老伯签名的“郑重声明”,该声明系由阿光代书,主要内容是韦老伯之前所写的遗嘱作废。阿光在该声明上签字,在场的见证人为韦老伯生前所在单位同事阿刚。阿丽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一份从韦老伯单位取得的阿光所持“声明”的复印件,在该复印件上面没有“所写的遗嘱作废”字样。法院通过阿刚核实,而阿刚称,“声明”的确没有“所写的遗嘱作废”的内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争议房屋产权为阿丽一个人所有。

  说法:《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本案中,阿光所提交的“郑重声明”内容是否有“所写的遗嘱作废”的内容,阿光没有有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而韦老伯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合法,受法律保护。

  风波四:遗嘱继承有法有理

  阿芬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5年9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生育女儿小雨。王某与其前妻生育长子小忠、长女小慧、次子小勇。王某于2003年4月20日因病不幸去世,而在2003年4月19日曾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的住房,在其去世后由妻子阿芬、女儿小雨、次子小勇继承,前妻所生的子女小忠、小慧不得继承,并言明该遗嘱是其意识清醒状态下所立。除王某本人签字确认外,代书人、在场人系某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并有律师出具的代书证明,且加盖了律师事务所公章。

  然而,由于王某去世后,小雨、小勇均不配合阿芬前往相关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2011年2月,阿芬将两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支持了阿芬的诉求,对房屋的产权份额给予了确认。

  说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王某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为有效遗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依法归阿芬与王某共同所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上述房屋的50%产权由阿芬所有,余下的50%产权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风波五:手书遗嘱也有效力

  张某夫妇婚后一直没有子女,于是便领养了女儿阿梅和儿子阿江。2010年11月,张某因病去世,一套住房系张某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12月,张某曾立遗嘱一份,内容为这套住房由女儿阿梅出资购买,他和妻子黄某去世后,该房及设施均属阿梅继承。在该遗嘱上,阿江签字“儿同意”。2013年9月,阿梅、阿江和张某的妻子黄某因上述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阿梅将黄某和阿江诉至法院。

  庭审中,阿江认可系其签字,但认为其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所签,且该遗嘱没有具体日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不是养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阿梅则提供了养父写给阿江的书信,在该信中养父阐明了将前述房屋由阿梅继承的意思。黄某同意养女的诉求,房屋的50%产权归养女所有,另50%产权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判定,张某所立手书遗嘱合法有效,上述争议房屋产权由阿梅和黄某平均分配。

  说法:本案中,张某所立遗嘱虽然在时间上缺少日期,但并不能由此否认该遗嘱确系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张某生前写给儿子的书信中,又一次反映出该遗嘱确系张某真实意愿,阿江称“同意”系被强迫所写,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争讼房屋系张某与黄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50%产权份额应为黄某所有,而根据张某的遗嘱,其享有的50%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由阿梅继承。(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吕斌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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