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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遭遇“被放假”

法官怎么说?
2015年03月09日 11:16:0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由于处于生产淡季、劳动力暂时富余、存在矛盾需要解决等种种原因,用人单位不让劳动者上班即劳动者“被放假”现象在现实中并非个别,而许多劳动者恰恰对此束手无策。笔者收集的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生产淡季,“被放假”如何给付工资

  【案例】每年的4~6月,对吕丽萍等所在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2014年,同样也不例外。为减少开支,公司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吕丽萍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三个月。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被放假”的员工支付过任何费用,吕丽萍等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他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无疑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法官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照样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正因为吕丽萍等“被放假”是由于公司所造成,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逼迫离职,“被放假”如何支付赔偿金

  【案例】李春兰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如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时至2014年2月,公司由于经营方向调整,李春兰的利用价值随之下降。为逼迫李春兰辞职,而又无需承担违约金,公司使出了“歪招”:让李春兰回家待岗,且只发放生活费。李春兰虽对公司的目的心知肚明,但在赌气半年后,还是不得不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面对李春兰要求支付“被放假”期间经济补偿的请求,公司却又拒绝。

  【法官点评】公司应当将李春兰“被放假”期间,纳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范围。一方面,公司让李春兰“被放假”,明显属于拒绝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法第四十六条中指出,就“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一方面,公司让李春兰“被放假”,明显也属于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处理争执,“被放假”能否折抵年休假

  【案例】胡雪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胡雪洁担任公司文员,月工资3600元。时至2014年9月,因公司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总想安排其刚参加工作的外甥女接替胡雪洁的位置,便将胡雪洁调往车间上班。由于遭胡雪洁坚决反对,该副总遂让胡雪洁回家待岗,等候公司处理该争执。一周后,经公司老总出面干预,胡雪洁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可当事后胡雪洁提出休五天带薪年休假时,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其“被放假”期间没有工作,应当折抵年休假。

  【法官点评】公司不得将“被放假”期间折抵胡雪洁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就是说,与之对应,胡雪洁至少应享有5天的年休假。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或不再安排年休假的情形限于: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五)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很明显,胡雪洁遭遇“被放假”导致的未能上班并不在其列。更何况造成胡雪洁“被放假”的责任完全在于公司,而与胡雪洁自身无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颜梅生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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