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的一天,被保险人余先生不幸猝死,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受益人可以获得14万元的身故保险金。余先生的父母、妻子以及儿子都是第一顺序受益人,然而,其父母和妻子对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数额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就因为这一笔身故保险金的处分问题,给原本很和睦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院调解的分配比例,给余先生的父母和妻子保险金各7万元。
类似余先生的情况不在少数,为了避免民事纠纷和诉讼,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受益人自行决定或法律调解的受益比例分别给付保险金,不失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如果处理不好身故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就会引起法律纠纷。杨女士因溺水死亡,其生前曾投保了一份保险,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杨女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受益人可以获得79725元身故保险金。由于杨女士未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故只能按照遗产处理。按照《继承法》规定,杨女士的父亲、母亲、丈夫和女儿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如何分配这笔遗产,其父母提出处理意见,他们认为,女儿和女婿张某已分居多年,实际上是名存实亡的夫妻,而且张某也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责任,所以,张某不能获得这笔遗产。张某对此不服,他认为,自己和杨某是合法夫妻,这份保险合同也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他怎么没有遗产的继承权?他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属于他和女儿的那一份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受理人员则表示,按照公司实务操作规定,不能接受分别给付保险金的意见,但可以由受益人自行确定分配比例,并将保险金汇到受益人共同指定的账户给付保险金。为了尽快拿到这一笔保险金,杨女士的父母亲和杨女士的丈夫张某,同意先把保险金汇到杨母彭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按比例分配,他们都在委托保险公司处理的授权书上签了字。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当彭某收到保险金后,又翻脸不认账了。她认为,女儿的身故保险金只能归他们和外甥女所有,拒绝付给张某事先约定的19931元保险金。因此,当事人双方又来到保险公司要求调解,此时保险公司只能是爱莫能助了。至此,他们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求得最终解决。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处分出现纠纷的事并不少见,这就提示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要忌讳涉及身故保险金的问题,也不要简单地填写为“法定”,因为这会给身故保险金的处分带来很多麻烦。魏振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