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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任一方的债务,是否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法官:“共同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015年03月31日 09:41:48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是不是夫妻任一方的所有债务,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很多人可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但事实上这是一个误区。近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不少“夫债要妻还”或“妻债要夫背”的案子。虽然,法院认可了他们的债务,但驳回了他们的主张。

  2013年11月23日和11月26日,柯桥区钱清镇妇女蒋某分别向孙先生借款100万元、5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各一份,借款人写的是蒋某的名字。孙先生分别向其转账98万元和49万元。也就是说,蒋某实际借款147万元。转眼一年过去了,蒋某迟迟没有还款。无奈之下,孙先生只好把蒋某及其丈夫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俩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在起诉中,孙先生认为蒋某借的钱用于家庭经营需要,所以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蒋某丈夫理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借款和利息。

  无独有偶。该区福全镇的张先生去年年底也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金某向其借款15万元,但过了借款期限未能归还。考虑到金某和金某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为此,张先生起诉金某夫妇共同归还15万元的借款和利息。

  两起案子,原告方都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证明了债务关系的存在。然而,经调查和质证,法院虽然在判决中均确定了债务关系的存在,并确定了被告蒋某和金某的还款义务,但并没有完全支持两起案件中原告的主张。

  在孙先生的案件中,法官认为,被告蒋某、陈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非当然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两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所借,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共同消偿责任的诉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张先生的案件中,法院也给出了同样的“不支持”结论。

  那么,到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什么样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法官认为,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债权人仅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而没有提供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便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后果。

  钟伟裴金红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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