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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突发疾病身亡 可否认定工伤

2015年04月03日 10:41:48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48岁的周女士系某家电销售公司业务员,2010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2月,周女士因患高血压、心脏病住院治疗半个月,病情平稳后出院上班。2014年11月23日16时50分许,周女士突然感觉浑身无力,冒虚汗,胸闷,同事小刘决定用自己的私家轿车送周女士去医院,周女士提出,回家休息一下就好了。当日下班(17时)时,小刘将周女士送回家。当晚17时40分许,周女士病情加重,丈夫黄先生及儿子一起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血压、冠状动脉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于翌日0时50分许死亡。

  事后,黄先生找到周女士所在的销售公司,要求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公司认为,周女士是事发当日在下班后旧病复发,并于下班过后的近一个小时之后被送往医疗就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之情形。协商不成,黄先生直接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周女士所在的销售公司得知情况后,在人社局工作人员调查时,主动向人社局提供了周女士此前曾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住院治疗诊断证明,以及此次旧病复发后于下班后17时50分送往医院就治等两份证据。据此,人社局遂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

  周先生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亡认定,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下列四份证据:周女士同事小刘、小张、公司保安杨某的证词,以及医院出具的专业诊断证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法庭审理质证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周女士在工作期间内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处于旧病复发状态,并被同事送回家中的事实。同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高血压、心脏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周女士在工作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告诉同事、回家告诉家人及至被送医院诊断抢救至最后死亡,整个过程及后果符合高血压、心脏病发作具有渐进性、连续性及严重危害性的特点,应视为工作时间发病的延续,医院出具的专业诊断也印证了这一判断。据此,人民法院遂作出了撤销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原告方为证实周女士系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之事实,提供了四份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周女士确系在工作时间内突然旧病复发,其在之后的48小时内死亡系发生病情的延续加重结果所致。突发疾病的内涵指有证据证明的任何导致职工死亡的身体不适或反应。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而根据人们日常生活经验,高血压、心脏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若被告方不予认可,则必须提供反证,足以证明周女士并非工作时间发病,否则,应当认定周女士系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应视为工伤。

  杨学友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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