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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保安打伤,该向谁索要赔偿?

2015年04月17日 09:32:23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欧阳芙蓉(化名)所在小区的保安,系一家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两个月前,因欧阳芙蓉停放的小车压住了道路边线,一名保安叫喊了数句要求将车重新停好,见欧阳芙蓉不在,遂将一包垃圾抛向了小车的前挡风玻璃。欧阳芙蓉获悉后,前往与保安论理,可保安不仅拒不认错,还挥拳打伤了欧阳芙蓉的右眼,并造成其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因保安为逃避惩罚早已去向不明,欧阳芙蓉只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但物业公司表示,保安系安保公司的职工,欧阳芙蓉只能找安保公司担责。而安保公司认为,保安在物业公司上班,欧阳芙蓉应该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那么,像欧阳芙蓉这样的情况,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赔偿的义务主体。在就保安问题同时涉及物业公司和安保公司的情况下,小区的保安可以分为两类,由此也导致就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业主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便有所区别:一类是物业公司直接与安保公司签订合同,将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委托、交给安保公司负责,保安与安保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安保公司直接调配、定岗、管理、支付薪酬,物业公司不直接参与管理、调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安保公司。

  另一类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向安保公司聘请保安。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并支付薪酬。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本案中,鉴于保安系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责任主体自然也就只能是物业公司;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对保安的行为担责。欧阳芙蓉所受伤害,发生在保安人员工作时间,地点在保安工作的场所即小区内,原因是停放车辆、抛撒垃圾,即保安人员的行为系履行职务,打人属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正因为如此才应当为保安的行为后果“买单”。而安保公司对全部经过并不知晓,更未参与,即不存在过错,也就无需担责。

  廖春梅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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