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伯与大儿子郭锐共同生活多年,并于2010年1月在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在去世后,将自己的一切财产留给郭锐继承。2013年,郭大伯与郭锐因家庭纠纷,关系逐渐恶化,自此就时常遭到郭锐和大儿媳的虐待。因忍无可忍,郭大伯就与小儿子郭骏一同生活。这两年来,郭骏对郭大伯悉心照料,非常孝顺,因此郭大伯决意立一份自书遗嘱,变更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将自己的一切财产留给小儿子郭骏。郭大伯问,这样做是否可行,如何做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郭大伯有权再新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给郭骏,但新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才有效。《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如果立有数份遗嘱且均未办理公证,则应以最后遗嘱为准;如果其中有的遗嘱办理过公证,则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由于郭大伯已经在2010年1月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因此新立自书遗嘱后还必须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这样两份公证遗嘱中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郭大伯的全部遗产就可以由小儿子郭骏继承了。如果新立的自书遗嘱不办公证,那么就无效。
还有一种变更办法,就是前往公证处申请将2010年1月所立的那份公证遗嘱撤销,之后就可以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来新立遗嘱。如果不先将公证遗嘱撤销,那么新立的遗嘱无论是自书、代书、录音还是口头遗嘱,都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即新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人名均系化名)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