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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员工就业补助金

法院对用工单位说“不”
2015年04月28日 12:24:3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员工作业时受伤致残,仲裁委裁决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不服,以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4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同时判令用工单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员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418.84元。

  龚某是黄岩一家机械厂模具车床工。去年7月23日,龚某在作业时不慎被模套里飞出的芯子击中左眼及左侧鼻梁,伤势不轻,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厂方为龚某支付了医疗费用。

  事故发生后,龚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之后,龚某提起仲裁。去年年底,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机械厂已为龚某办理了工伤保险,龚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黄岩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的数据为准,由该部门直接汇入龚某个人账户。机械厂自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龚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418.84元。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一切权利义务终结。

  仲裁裁决后,机械厂不服,以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械厂不予支付龚某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418.84元。

  龚某称,自他受伤后,老板就没让他在厂里继续工作了,向老板讨要补助金,老板就说没钱,但没钱不是拒付就业补助金的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龚某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实清楚。之后,龚某与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终止。机械厂认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因此,龚某要求机械厂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机械厂已为龚某办理了工伤保险,龚某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林静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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