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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老年卡免费乘车算不算消费者

受伤后公交公司是否需要担责
2015年04月28日 12:24:3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奉化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凭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者属于消费者,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

  2013年6月,沈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公交车与一辆私家车相撞,致公交车侧翻,包括沈女士在内的7名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其中沈女士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私家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4年2月,沈女士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元。

  沈女士作为公交车上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按照消法索赔,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公交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因为公交车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不属于盈利性的收益事业,而且沈女士乘坐公交车使用的是老年卡,属于免费乘坐,故其不属于消费者,不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使用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是政府对70岁以上老年人施行的惠民政策,被告作为公交运输事业的经营者也享受了政府相应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这并不改变被告作为服务提供者、原告作为消费者的身份性质。沈女士作为旅客、消费者在接受客车运输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被告公交公司作为该事故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经营者、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提供服务时造成旅客、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贺磊袁雅雅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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