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6月份起,吴师傅到一家门窗加工企业工作,主要是负责门窗的制作与安装,每天早晨8时上班,中午休息1小时,下午7时以后才下班,每个双休日几乎都要加班。前几天,企业领导突然找到吴师傅说,现在有两个建筑工程的门窗制作与安装任务基本完成,通知吴师傅不需要来上班了。吴师傅明白,自己被辞退了。于是他要求清算工资,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企业领导却说,吴师傅属于弹性用工,除了清算工资外,是没有任何补偿的。
吴师傅问:何为弹性用工?自己在这家企业工作了8个多月,这样被辞退难道真的没有补偿吗?
律师解答:弹性用工的思想,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现在有些企业把弹性用工简单地定义为弹性工作制,也有些企业把它理解为淡旺季用工模式。
我们知道,用工是一种使用劳动力的方式。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无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临时用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常常不完备,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很大,同工不同酬。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人员。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
另外,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
在所有用工形式中,除固定期限用工、固定用工、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以外,其他都可归为弹性用工形式。所以,弹性用工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而且弹性用工的形式还是比较丰富的。
从吴师傅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他已经在这家门窗加工企业连续工作了8个多月,并且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无论用人单位的用工是不是弹性的,其实质是全日制用工。企业在对吴师傅辞退时,不但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还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加班费。程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