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的村民钟田(化名)家住山区,那里的菌类种植发展得十分红火。两年前,钟田从中看到商机,就购置了一台木材粉碎机,开始走乡串户为种植户加工菌类袋料,收入挺不错。
2015年1月中旬,钟田应邻村陆强(化名)之约,带着粉碎机到约定场地为陆强粉碎木材、加工袋料。当时,他们约定一共加工2万袋,每袋的加工费为0.15元,全部加工完一并付钱。可谁也没想到,开始加工的第一天,钟田就在操作粉碎机时发生意外,不慎将自己的手指轧伤。他不得不住院治疗1个月,一共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经过鉴定,钟田为八级伤残。
受伤后的钟田觉得,自己是为陆强加工木材而受伤的,应该得到陆强的赔偿。而对于钟田的赔偿要求,陆强不同意,他觉得自己并没有参与到钟田的加工工作中去,不存在任何过错,凭什么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于是钟田在2015年4月底,一纸诉状将陆强告上法庭,要求陆强支付自己受伤以来的各项损失共5万元。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钟田自带机器设备,按照陆强的要求加工袋料,完工后由陆强按约定支付报酬,两人之间就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为国家尚无对木材粉碎机等简单农机行业要求有操作资质准入制度,故陆强选择有两年粉碎机操作经验的钟田为其加工袋料,不存在选任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普遍的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做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定做、修理合同,如汽车送修理厂维修、使用收割机流动为农民收割小麦等。
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做人的这种过失主要是指对承揽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干预或制作禁忌、高危物品等情形的过失。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陆家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