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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一时之气辞职 能否反悔并撤回申请

2015年06月02日 15:30:4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孙晓婷(化名)的好友周某曾在一家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四年前,孙晓婷经周某介绍进入业务部,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四个月后,周某因车祸死亡。接任的李某由于对周某积怨较深,而孙晓婷一直跟随在周某鞍前马后,出于报复,遂对孙晓婷百般刁难。孙晓婷开始尚能忍受,近日终因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走人。冷静下来之后,孙晓婷觉得公司与李某毕竟是两码事,自己不应该因为与李某的个人恩怨,将矛盾指向公司,尤其是公司表示如果孙晓婷辞职,将不向孙晓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而感到后悔并要求撤回申请。不料,却被公司拒绝。孙晓婷问: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复之前,自己必须为一时冲动买单吗?

  律师解答:的确,孙晓婷必须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买单。

  一方面,孙晓婷无权撤回申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本身意味着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种单方解除权也是一把“双刃剑”:只要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的态度如何,劳动者均不得撤销,除非该书面通知虽已经作出但没有送达给用人单位,或者刚刚送达给用人单位但其并不知道内情,亦或同意撤回。

  本案中,正因为孙晓婷已经将书面辞呈交给了公司,而公司拒绝孙晓婷撤回,决定了孙晓婷没有撤回的权利;另一方面,孙晓婷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归纳起来,劳动者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而孙晓婷解除劳动合同,恰恰是出于自身的原因,即不在其列。

  颜东岳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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