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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捐赠 爱心无价 行为无效

2015年06月05日 13:25:31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前不久,叶某儿子所在学校举办向贫困山区儿童献爱心捐助活动。叶某儿子在未征求家里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家里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偷拿到学校,然后捐了出去。叶某得知此事后,找到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对叶某儿子向贫困山区儿童捐赠电脑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他认为此次活动是公益性捐赠,该捐赠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故不同意叶某拿回被捐赠的电脑。叶某问,儿子现年才11周岁,他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指点:叶某儿子出于好心将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捐赠给贫困山区儿童,其爱心是值得肯定的,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他的这种损赠行为如果得不到家长的追认,那么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叶某完全可以拿回儿子捐出去的电脑。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度、行为人对行为的理解度、能否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交易数额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承上所述,结合叶某反映的情况,首先,叶某儿子现年才11周岁,在法律上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该捐赠行为与叶某儿子的生活并不具有关联性;再次,对于一个只有11周岁的孩子来说,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应属大额财产,明显超出了他的智力范围。综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叶某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此叶某儿子捐赠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必须经过叶某追认,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但这是建立在赠与行为有效的前提下,叶某儿子的捐赠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就不存在撤销问题。陶家平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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