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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06月09日 09:28:02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去年2月的一天,李某在开车途中撞到前方的一辆摩托车,致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刘某则因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摩托车驾驶员将李某和所在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所以法庭上李某提出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却要求李某全赔。意外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为什么?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事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证据”性质。作为民事证据,当事人当然可以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据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如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就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侵权行为理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要有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还需要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确实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据此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该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事发时刘某持有的驾驶证既使未超过有效期,也不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相反,李某驾车未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保持必要安全的距离才是发生本起追尾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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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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