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专门销售水果的“微商”,即利用手机微信做宣传的方式,推销自己的水果,并承诺只要购买金额达到100元以上,便能享受免费送货上门服务,让顾客足不出户便能吃上新鲜水果。
一个月前,李某通过微信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购买116元水果后,张某安排作为其雇员的郭某送货上门。谁知,郭某在上楼梯时,因不慎踩到空矿泉水瓶而摔伤,花去9100余元医疗费用。近日,郭某曾要求张某赔偿,张某以郭某是为李某义务帮工受伤为由,让郭某找李某索要。李某则借口其只是消费者,与郭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拒绝。请问:郭某究竟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律师解答:郭某应向张某索要赔偿。
一方面,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义务帮工和李某是否接受。而李某虽然接受服务,但郭某的行为却并非义务,也就是说本案并不构成义务帮工。因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姑且不论郭某能够从张某处获得劳动报酬,即使张某在宣传中所称的免费,也不是针对任何人,而是需要以客户购买其相应金额的水果为代价,目的是谋取商业利益,实质上也已经获得商业利益,故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无偿。
另一方面,郭某只能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正因为郭某系受雇于张某,而非受雇于李某,且郭某的伤害发生在送货这一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决定了只能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李某与张某达成交易后,张某便依据此前的承诺产生免费送水果的义务,而李某只需“坐享其成”,甚至李某对张某通过什么方式、由谁具体负责配送也无需考虑。更何况张某指派郭某配送事先没有也无需经过李某同意,乃至李某对此根本就不知道,即对郭某的用工决定权在于张某而不是李某,也与李某无关。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