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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可免除或转让

2015年06月09日 09:28:04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王老汉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王老汉由其儿子赡养,所有财产也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王老汉同意了这份协议。可天有不测风云,王老汉的儿子后因车祸致残,一家生活陷入困境,赡养王老汉显得力不从心。而王老汉已70多岁,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来源。无奈之下,王老汉只得要求女儿承担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但女儿却说已通过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王老汉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再对王老汉承担赡养义务。那么,王老汉的女儿究竟是否还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王老汉的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

  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王老汉的女儿说法是错误的,其行为也是违法的,王老汉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女儿承担赡养的义务。如王老汉的女儿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王老汉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令她履行赡养义务。

  潘家永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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