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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你手上的证据能用吗

2015年07月17日 12:10:20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诉讼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定能够胜诉,事实真的如此吗?

  以张老汉的案子为例。张老汉拿着判决书一脸疑惑:“明明是李某借我的钱一直不还,我也提供了证据,为什么法院不支持我的请求呢?”。

  原来,张老汉和李某是亲戚关系,3年前的一天,李某告诉他,自己能帮他购买到便宜的顶账商品房,并向他借钱8000元,没有写借据。转眼3年过去,房子没有买成,借款也经多次催要无果,张老汉这才将李某告上法庭,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两次到李家要求还钱的录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录音资料中存在明显瑕疵,没有反映出借款事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拿到证据,就一定能打赢官司,这是一个误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老汉主张李某借其现金8000元,在缺乏借条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提供的录音资料又为无效证据,自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以下这些关键点:

  收集证据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作证人提供证言,即不符合法律对于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取证程序不合法。《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卖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而成为非法证据;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如何取舍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取舍认定有以下规则:一是证据冲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二是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三是举证不能规则。当事人取证困难,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未果的证据,当事人所主张的这部分事实不能成立;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四是证据推定规则。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五是综合分析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可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关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对单一证据应从证据的取得方式,形成的原因、形式,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进行分析;当数个证据同时存在的时候,一般来说,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证人提供的对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

  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而不是相互孤立的。一般来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除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外,任何证据都需要旁证的支持,无旁证支持的孤证的采信率相对较低。如《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火力集中”。

  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法律对民事诉讼中有关专门性证据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另外,按照民诉法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及应当回避的人不能出庭作证或出具证言。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排除以下人员的证言:诉讼代理人,即代理人不能既是代理人又是证人;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没有达到作证要求的未成年人。

  切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是当事人或证人所引用的他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民诉法未明文规定传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这种证据存在无法质证的危险,从《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来看,传闻证据属于被禁止之列。所以当事人切忌将未经证实的传闻证据和梦幻、占卜等作为证据收集使用。

  特殊侵权情况举证责任倒置

  作为特殊侵权情况,《规定》明确专利侵权案件,高危作业、环境污染、共同危险行为、缺陷产品、搁置物或悬挂物、饲养动物,医疗行为等致人损害的案件以及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无须由受害方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张兆利王晓芹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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