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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 无义务赡养公婆

2015年07月21日 11:13:55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罗婕(化名)的公婆养老金较低,还要经常看病吃药,每月花费较多,由罗婕丈夫和夫弟承担二老的生活等费用。罗婕的丈夫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所以按月给赡养费1000元,还承担了老人的大部分医药费。不幸的是,3个月前,罗婕家发生变故,丈夫因急病去世,顶梁柱没了,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而罗婕每月只有1500多元的收入,还要供养孩子上中学,所以就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可公婆不依不饶,说要到法院去告罗婕。那么罗婕在丈夫去世后还有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律师指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此条文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履行赡养义务毕竟不同于赡养义务,而且该协助义务也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了,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罗婕在丈夫去世后没有再给公婆赡养费,这并不违法。

  不过,从《继承法》第十二条有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潘家永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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