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预产期的临近,方某通过朋友介绍,最终选择了本地的海外代购商周某,约定方某向周某定购两箱共18罐某品牌奶粉,由周某自行负责海外代购,方某给予每罐20元的手续费,并预付300元定金,货到后结清全部费用。可方某近日收到奶粉后发现且经鉴定确认,该奶粉系冒牌产品,甚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面对方某的赔偿请求,周某却以其只是代理,而代理的后果应当由作为被代理人的方某承担为由,让方某去国外起诉,找国外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要。那么像这样的海外代购遭遇损害,该向谁索要赔偿请?
律师指点:周某难辞其咎。
其原因之一,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表面看来,周某是受方某委托代购奶粉,似乎方某作为被代理人只能自食其果。其实不然,因为方某只是向周某定购(甚至已经交付定金),再由周某以自己的名义,自行负责与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签订购买合同,而方某并不与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生任何合同关系,故方某与周某之间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而是属于行纪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自然应当依该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周某必须对方某因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方某有权向本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指出:“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无论是基于方某与周某之间的定购合同,还是基于奶粉系冒牌产品,甚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意味着方某有权就近提起诉讼,而无需去国外起诉。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