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斌
60岁的退休老师鲁婵(化名)托人为孩子找工作,两年时间过去了,孩子的工作没找成,而鲁老师向对方追要15万元“打点费”也是历尽曲折,其过程犹如一部侦查片。
相识“能人”,夸口能帮孩子解决工作问题
为人善良的鲁老师原先在一所小学担任教师,退休之后闲着无事,便与朋友开办了一家婚介婚庆所,为男女青年介绍结婚对象、承办婚庆服务。一天,婚介所来了一位30多岁的男士,人长得不帅,但也顺眼,名叫成志勇(化名)。按照成志勇的要求,鲁老师很快为他物色了一位合适的对象,两人相处得也不错。于是不久,成志勇也把自己鳏居多年的父亲也拉到了鲁老师的婚介所,请鲁老师给自己的父亲也介绍个伴儿。
这样一来二去,鲁老师就与成志勇熟了,再加上两人家乡都是桂林阳朔,就聊了很多话题。鲁老师告诉成志勇自己正为儿子找工作的事犯愁,成志勇一听,马上拍着胸脯说自己在这方面有门路,问鲁老师想找什么样的工作。鲁老师就回答说:最好是在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成志勇接着说:“我刚好有一位朋友在某某事业单位上班,他们那里有个老同志马上就要退休了,您这事赶的点儿真好,早了晚了这好事都轮不到咱们。不过,咱托人办事,肯定得花钱。”鲁老师马上应承道:“钱不是问题。”于是,两人当下讲好,并签订了合同书,成志勇为鲁老师的孩子找工作,鲁老师给成志勇6万元“活动经费”,办成功,再补交一些费用,不成功,6万元如数退还。
过了10天,成志勇又来找鲁老师,称6万元太少,需要补交9万元。于是,鲁老师又给了他9万元,两人重写了一份合同,写明:成志勇为鲁老师的儿子找工作,要求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鲁老师分两次交给成志勇15万元。
工作事情两年无着落,要求退钱未如愿
2011年6月份,鲁老师把钱交给了成志勇,但工作的事一直没有着落。自从拿到钱,成志勇再也没主动找过鲁老师,都是鲁老师主动打电话或者上门去找成志勇。成志勇给的理由总是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哪有这么容易,还有一些手续要办呢,让她再等等。
这一等再等,两年时间过去了,鲁老师一家都觉得成志勇不靠谱。2013年7月28日,鲁老师找到成志勇,说:“这工作我们不找了,你把钱退给我吧。”成志勇一听急了:“这哪行啊,马上就成了。”于是,两人再立协议,成志勇亲笔写道:“找工作一事最晚期限定为8月28日。如有变化,15万如数退还。”
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鲁老师回到了家。一个月很快过去了,但成志勇还是没给鲁老师回信。这回鲁老师是彻底失望了,于是她和家人坐下来商量对策,一家人都觉得是被成志勇骗了,得好好琢磨一下怎么把钱要回来,最后大家一致决定,首先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2013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鲁老师先后两次给成志勇拨通了电话,鲁老师一边给成志勇录音,一边还假装让成志勇继续找工作,成志勇浑然不觉,还应承着:“找工作的事,您再等等。”
拿到这两段电话录音后,鲁老师就到法院起诉了,要求成志勇退还15万元。
被告竟有原告还款收条,法庭内起风波
岂知在庭审中,成志勇竟向法庭出示了还款收条,称自己已经将15万元退还给了鲁老师,收条上有鲁老师的签字和右手食指的指印。鲁老师坚决否认,称收条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指印也不可能是自己摁的。于是,法庭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收条落款处的签字系鲁老师所签,指印也确实是鲁老师的。看到这份鉴定结论,鲁老师傻眼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啊?鲁老师冥思苦想,突然记起差不多一年前,鲁老师去找成志勇询问找工作的事,成志勇说自己有一个购买小产权房的名额,但没有钱,所以想和鲁老师合伙买下这个小产权房,之后再卖出去,可以赚取不菲的差价。鲁老师觉得这事不错,就在空白纸张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交给成志勇代办手续。后来没有下文,鲁老师就把这事给忘了。鲁老师认为自己签名之外的其他字迹都是成志勇事后填写的,这张收条证明不了成志勇已经把钱退还给自己。
鲁老师向法庭出示电话录音,证明成志勇并没有把钱退还给自己。成志勇当庭表示不认可该录音的真实性,请求法庭给予一定时间考虑是否申请录音真伪鉴定。
鲁老师也请求法庭给予一定的时间进一步收集证据。2014年7月8日,就还款收条落款处鲁老师的签名字迹与其他字迹是否为同一天书写形成以及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鲁老师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鲁老师的签名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同一天书写形成的,但无法对二者形成的先后时间顺序作出鉴定结论。
2014年8月4日,案件再次开庭时,成志勇对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称系鲁老师单方委托,程序违法,但拒绝申请重新鉴定;对于鲁老师提供的电话录音,成志勇不申请对录音真伪进行鉴定,但称该录音的内容证明不了自己没还钱,并且该录音也是鲁老师单方制作的,未经自己同意,所以自己对录音也不认可。
奇怪的短信,使案情再添迷雾
经过审查证据,法庭认为成志勇提供的还款收条、鲁老师提供的电话录音均为关键性证据。还款收条本身存在可疑之处,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显示鲁老师的签名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同一天书写形成,且成志勇书写的其他字迹间距明显不一。鲁老师提供的电话录音形成时间晚于还款收条的落款时间。对于该电话录音,成志勇发表了两点不认可的理由:一是录音是鲁老师单方制作,未经自己同意;二是录音的内容证明不了自己没还钱。经过听取该电话录音,法庭认为这两段通话都是自电话接通至电话挂断,非常完整,并且谈话的内容确实反映出成志勇并未将15万元退还鲁老师。
就在法庭准备就案件进行宣判的时候,2014年8月11日,成志勇向法庭提交了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成志勇你欠我的钱15万我收到了我就是想折腾你”,接收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
于是,法庭再次组织双方质证。鲁老师在法庭上认可短信发出号码是自己的手机号码,也认可该短信是用自己的手机发出的,但鲁老师坚决表示这条短信不是自己发出的,是一个陌生女子借用自己的手机发出的。
原来,2014年7月30日傍晚6时左右,鲁老师收拾东西准备下班,这时婚介所来了一名女子,自称要办婚礼。在听完鲁老师的报价后,该女子表示鲁老师收费便宜,自己准备请鲁老师承办婚礼,但是自己的手机没电了,需借用鲁老师的固定电话给自己的老公打电话商量一下。鲁老师高兴地同意了。但该女子在用固定电话拨打完电话号码后,称自己老公的手机关机了,于是又向鲁老师借手机发短信。在拿到鲁老师的手机后,该女子就走到婚介所门口发短信去了。
鲁老师在收到成志勇手机短信证据的副本后,马上到移动营业厅调取了2014年7月份的通信记录,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确实向成志勇手中的手机号码发送过一条短信。
鲁老师向法庭陈述,自己根本不知道成志勇的新手机号码,该号码与自己立案时提交的成志勇手机号码并不一致;更为重要的是,鲁老师的双手多年来一直抖得厉害,根本不用手机发短信,根据移动营业厅的通信记录,整个2014年7月份,鲁老师的手机总共发出过包括成志勇手中短信在内的3条短信,其他两条短信都是鲁老师的儿子操作发出的;鲁老师还质疑,如果成志勇真有如此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不在8月4日再次开庭时向法庭提交,鲁老师拨打那名女子留下的电话号码,发现竟然是空号,所以,鲁老师认为成志勇手中的短信来源可疑,请求法庭不予采信。
法官明断是非,鲁老师终胜诉
经过调取鲁老师婚介所附近某机关单位停车场的录像资料,2014年7月30日傍晚6时左右,确实有一神秘女子去过鲁老师的婚介所。说这名女子“神秘”,是有原因的,2014年7月30日傍晚,阴天,但没下雨,但该女子竟手撑雨伞,有意将自己的脸遮得严严实实,根本看不到。
经过慎重考虑,法庭认为该手机短信来源可疑,并且成志勇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新手机号码之前与鲁老师的手机号码有过通信往来,突兀的一条手机短信不足以证明成志勇已经将15万元退还给鲁老师。于是,一审法院判决成志勇返还鲁老师15万元。成志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虽了结,给人教训多
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鲁老师两度洒下热泪,其中五味杂陈。好在法院明断是非,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看了以上这段曲折的维权历程,我们是否也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呢。在整个事件中,鲁老师有三处不妥:一是不该轻信花钱托人就能找到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工作;二是不该在空白纸张上签名,并交与他人;三是在顾客当面表示自己收费便宜时,没有感到蹊跷,并信任地将手机交与他人脱离自己的视野使用。
鲁老师说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碰上这样的事情。其实遇上这样的事情,鲁老师也得从自己身上找找原因,吸取教训,记住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