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不仅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更是劳动者体面、有尊严劳动的体现。然而,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加之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失查,导致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侵吞”劳动者休息权的同时,还以种种理由拒付加班费。下面案例告诉我们,至少有“四大误区”须提防。
误区一:未经书面审批,一概没有加班费
[案例]王某所在公司以《员工手册》形式对加班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凡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必须向其主管书面提交加班申请,由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班”。王某做财务工作,每月提交财务报表的几日内均得加班,形成固定形式的书面申请审批获得加班费。但除此之外,因每年都会接受上级财务审计、检查。近两年来,王某曾9次额外加班,公司还为其报销了延时期间的餐费和出租车费,但因未经书面申请审批,却未获得加班费。王某曾找过主管要求报批加班费,主管虽口头表示加班是事实(被王某录音),却迟迟未予兑现。
今年初,王某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结算时,王某提出应补发9次加班费,公司以王某未有书面申请审批为由予以拒绝。
[法官指点]虽然该公司以制度形式对加班费作出必须经书面申请审批之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王某不仅存在加班的事实,而且还有公司为其报销了延时期间的餐费和出租车费,以及主管承认“加班是事实”的录音证据,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条。对此,若协商不成,王某可依法维权,会得到法律支持。
误区二:主张加班费,只能以两年为限
[案例]青年员工小张系某酒业集团公司员工,受季节影响,每逢节日前夕,公司都要组织装瓶车间工人加班,事后虽安排一定的补休,但远远少于加班时间。
2015年2月,小张合同到期后决定辞职时,向公司提出应补偿四年来节日加班费。公司只同意给付近两年来的加班费。协商不成,为了维权,小张特意找到两年前辞职的员工刘先生(其因加班费曾与公司打过官司)获取一份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公司考勤表(该考勤表记载体现了小张加班情况)。经申请劳动仲裁,小张凭借该考勤表主张四年来的加班费获得支持。
[法官指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等劳动报酬的案件,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考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举证义务。如果劳动者提出了加班费主张,即使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提供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举证不能,法院可依法作出判决。
不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也只能就两年内的加班情况进行审理,超过两年部分,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不同的是,小张获得并提供了该公司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的员工考勤表,且该考勤表对小张加班情况有体现。因此,只要员工提供证据证明加班,即使超过两年,也同样会得到法律支持。
误区三: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当然没有加班费
[案例]田小姐系某职专学校三年级学生,临近毕业的前夕,她来到一家通信公司做实习客服。因不是学校统一安排,公司未与她签订实习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实习期限为3个月,到期可享受优先录用;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一样,每月工资1800元;对加班费等待遇未做约定。为得到优先录用,田小姐一直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工作,几乎天天加班1~3个小时,有时双休日也得加班。当然,这期间田小姐因参加同学结婚等事由也有几次请假误工。实习期满时,公司未与田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田小姐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来的加班费,公司虽承认田小姐加班事实,但以田小姐是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其加班费。
[法官指点]在校学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期间引发劳动争议虽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理所当然应获取相应的“合理的实习报酬”。如果田小姐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工作,其加班工作时间应得到相应的“合理实习报酬”。
此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该公司安排实习生加班是一种违法行为,田小姐还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其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误区四:要求员工承诺自愿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
[案例]经朋友介绍,小黄与一家私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小黄必须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字。该承诺书明确规定:“小黄愿意放弃星期天、节假日(春节假日除外),自愿做到下午不定时下班(根据公司需要加班1~2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迟到一分钟罚100元……”考虑工资挺高,又因急于有份工作干,小黄就在承诺书上签了字。
最近,小黄因实在忍受不了该公司家长式的霸道管理方式,决定辞职。在与公司结算时,小黄提出一年来仅双休日加班就有30余天,应适当给付一定的加班费。公司以双方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那么,类似在承诺书上签字后就不能主张加班费吗?
[法官指点]我国民法一个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自治”,既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种约定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否则其约定无效。
本案小黄虽在承诺书上签了字,但这只是表明自愿加班,意思可视为小黄同意自愿加班,并非是无偿加班、不要加班费之承诺。退一步讲,即使是在“不要加班费”之承诺书上签字,也因该承诺书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而无效,小黄依然可依法主张加班费。杨学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