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减少水体污染,保护绿水青山,浙江又有新举措。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
据了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遵循“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本报记者 江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