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云毅有兄弟三人,他排行老大。母亲过世后,苏云毅的父亲一直与苏云毅一家生活在一起,其父亲所有的一套80平方米的住宅出租。自2012年开始,苏云毅父亲的身体出现老年痴呆以及高血压等症状,苏云毅和两个弟弟多次要求父亲到医院去诊断治疗,因父亲坚决不同意也就没有去。
2012年底,父亲的两名老工友来看望他时谈起了百年后的后事问题,父亲要求两名工友为他代写了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他所有的房屋由他大孙子苏奎(苏云毅的儿子)继承,他存折里的2万元存款和积攒的房屋租金由二儿子和三儿子平均分配。遗嘱由工友张某代写,父亲在遗嘱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还按了手印,张某和另一名工友齐某也签了名字和日期。
2013年春节后,父亲的老年痴呆症加重,苏云毅将父亲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稍有缓解后,父亲就要求出院了。前不久,苏云毅的父亲因老年痴呆以及高血压等症状医治无效而去世。当苏云毅将父亲的遗嘱拿给两个弟弟看时,他们说当时父亲已经老年痴呆糊涂了,这样的遗嘱不能算数,是无效的,还是应当按法定继承分配父亲的遗产。
苏云毅问,像父亲这种情况,有老年痴呆症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可以认定苏云毅的父亲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苏云毅和两个弟弟作为继承人应当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
认定遗嘱有效,通常要看两个方面:一是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所表达出来的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首先,苏云毅父亲的这个遗嘱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求有两名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其中由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和另一名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再由遗嘱人签名。苏云毅父亲的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
其次,没有证据证明苏云毅父亲立遗嘱之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苏云毅兄弟三人认可父亲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在立遗嘱后不长时间也确实被医院诊断出患有老年痴呆症。但是,从医学角度上说,老年痴呆症也并不等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疾病有一个比较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发展到最后最严重的阶段才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是,苏云毅父亲在立遗嘱之时并不属于最后最严重的阶段,医院也并没有对他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因而,认定苏云毅父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没有依据的。既然认定其父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依据,则就应当认定他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他既然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则只能认定该遗嘱内容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苏云毅父亲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作为继承人就应当按遗嘱分割遗产,如果不能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则继承人中的任何一名继承人都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求由法院来定纷止争。
(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周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