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燕(化名)等4人是个体工商户肖某的雇工,而肖某曾拖欠邓晓燕等3万余元工资。两个月前,肖某驾驶摩托车避让行人,因刹车故障和路滑意外坠入河中身亡后,其妻、子根据肖某生前曾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领取了3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而当邓晓燕等以肖某妻、子获得了该保险金,表明已经继承了肖某遗产为由,要求他们在保险金范围内清偿邓晓燕等被拖欠的工资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中已经指定他们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各50%,该保险金自然应当归他们个人所有,即不属于遗产。邓晓燕等问:肖某妻、子的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肖某妻、子的说法是正确的,即邓晓燕等无权要求从保险金中清偿被拖欠的工资。
虽然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只要继承了遗产,就必须承担对应的债务,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所涉保险金并不属于遗产。一方面,《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就其中的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解释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与之对应,保险金明显不在其列。另一方面,《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也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也就是说,保险金变成遗产,必须具备对应条件,而本案恰恰并不具备。值得提醒的是,虽然邓晓燕等不能从保险金中分得“一杯羹”,但邓晓燕等有权从肖某真正的遗产中清偿工资。
颜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