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杨晓媛(化名)见一家网店销售的月饼,不仅品种齐全、包装精美,而且价格实惠,当即以59元/盒,定购了10盒。谁知到货后,杨晓媛才发现月饼内都是陈年旧馅,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发霉、生虫。为此,杨晓媛曾以网店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月饼为由,要求其给予10倍赔偿。可网店却不予理会,甚至以其提供的格式销售协议中已写明“所有争议,应当向网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公开与杨晓媛“叫板”。由于杨晓媛所在地距离网店上千公里,而杨晓媛又人生地不熟,起诉导致的往返车费、住宿费、差旅费、误工工资等损失,必将让杨晓媛得不偿失。杨晓媛问:我能否在自己“家门口”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杨晓媛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一方面,网店所定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格式合同无效。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作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能对彼此产生约束力。但这仅仅是针对合法的协议管辖来说。而本案“所有争议,应当向网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管辖却因违法而无效。因为《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因为网店作为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其行为的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因担心得不偿失等,而不得不放弃权利,继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即对消费者明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从而决定了该条款从一开始时起便对杨晓媛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杨晓媛有权在自己“家门口”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则已进一步明确:“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鉴于杨晓媛与网店之间的月饼购销协议属于买卖合同,杨晓媛自然有权选择月饼的交付地,即杨晓媛所在地的法院来维权。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