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科技金融网  ->  论坛新帖  -> 正文

面对听起来很美的股权众筹请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

2015年10月28日 11:19:56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倘若让你掏1万元拥有一家餐厅的股份,实现“老板梦”,你愿意吗?想必多数人是无法抵抗这份诱惑的。事实上这种“众人出资,共同经营”的模式,便是当下最为时髦的股权众筹。这种模式最早源于美国,通常由项目发起人通过网络平台在预设的时间内为项目筹资,投资网友将成为项目股东,得到预先承诺的回报。然而,随着众筹在中国市场的蓬勃发展,它已不再局限于网络平台,而渐渐蔓延至线下,甚至一些非法集资也大张旗鼓地披上“众筹外衣”圈钱揽资。

  股权众筹项目:健身房

  出钱后发起人的承诺全落空

  最近刚刚从项目撤资的小依谈到股权众筹的话题时,仍旧一肚子气。

  今年6月份,她参与了一项健身房众筹。初始承诺,每位股东出资2万元,共同参与健身房的经营。除了在健身房盈利后每年获取分红外,还将获得3张价值2000元的健身卡。对于平日酷爱健身的小依来说,既能满足个人健身需求,又能实现大众创业梦,可谓一举两得。为此,她不惜游说周围好友也参与到股权众筹中来。

  然而,一切并非小依想象得那样。健身房开业四个月以来,众筹项目发起人只字不提健身卡一事,甚至连基本的股东协议都没有,钱放进去就如同掉进黑洞。刚开始,小依和朋友们还念在健身房刚营业,一切都刚刚到位,陆续就会落实初始承诺。可一个季度过去了,健身房不温不火地经营着,没人再提协议签订。为给自己和朋友讨个说法,小依索性捅破了窗户纸,声称再不签订协议就退出。结果,项目发起人发生了180度变脸,罗列出健身房开业以来的各种开销,除以100个股东人数后,摊到每个人头上足有9600元。

  无奈之下,她找律师朋友咨询,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权益,毕竟9600元的花销根本没有明确的账目。可是,律师费即便打折也要4000多元,再加上律师函等其他费用,官司还没打,就要先支出将近1万元。索性,几个朋友商量,忍气吞声先退出后再说,不然赔了夫人又折兵,连那1万多元的股东余额都拿不出来了。

  尽管小依断定,自己参与的这场众筹从头至尾就是骗局,发起人根本不想把健身房经营得多火,为股东带来多大收益,只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一轮又一轮的圈钱,谁知道健身房的主人究竟是谁?每个月既没有账目披露,也没有股东监督,基本上属于发起人自己说了算。至于葫芦里到底卖的是啥药,只有发起人自己知道。小依取出1万多元余款后,发誓再也不去触碰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项目:餐厅

  被拉进微信群又被逼缴纳众筹款

  龚先生是一家企业的中层,两个多月前的一天晚上,老总把他拉进了一个微信群,隔着人头像看简介,几乎都是各领域的佼佼者。如果没有作假,这应该是龚先生微信里最优质的一个群了。

  进群后的一天晚上,群里搞了个派对,龚先生随老总一同前去。又是红酒又是西餐,群里的人相互交换着名片,觥筹交错。两天后,群主给龚先生发了条私信,称“目前正在进行一项餐厅众筹,每人3万元,100人止。首批股东将有惊喜大礼。另外承诺每月进行账目公开披露”。龚先生仔细看了下群里的人数,刚好100人。

  不一会儿,群主又给龚先生发了个word文档,详细解释了此次众筹的内容、目的、预期回报等。正看着,老总发来了笑脸,告知龚先生:“群主是咱们公司的合作方,我已汇了3万元的款,希望你下班之前也尽快汇出”。

  龚先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的账号汇了3万元的款。

  先是被莫名拉进微信群,陪同老总参加线下活动,后又被强迫缴纳众筹款,一切都在莫名其妙下发生。正式成为餐厅股东后,龚先生在一次聚会中得知,该众筹项目初始宣称的100位股东,实际上只有56位。不仅如此,群主用包括龚先生和老板在内的56个优质股东资源,置换到了更多合作机会,并由此产生了持续收益。

  难道美其名曰的“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打着擦边球的非法集资吗?以一种“忽悠熟人”的方式,间接实现自己敛财的目的?龚先生后来把想法说给老总时,老总却直言:群主家的产业大得很,人家看得上这区区不到200万元吗?

  再后来,龚先生得知,那慷慨掏钱成为股东的56人中,初始想法多与老总一样,想多结交一些有分量的佼佼者,而群里那些真正默不作声的大企业家竟然一分钱没掏,他们就像引鱼上钩的“诱饵”,起到的只是广告效用。如今的龚先生进退两难,本意想退出,却又怕得罪老总,只能等机会了。

  谨慎参与线下股权众筹

  尽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股权众筹风生水起,不论线上还是线下,人们总能见到股权众筹的身影。然而,这种模式却挑战了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说,目前我国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

  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这就使得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此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又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规定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有限合伙企业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由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合伙人设立。

  笔者在暗访调查中发现,为不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个别股权众筹项目已开始通过专业人士进行“包装”,以使之合法合规,但从本质来讲,实际上已经具备非法集资的四大典型特征,即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游走在“罪”与“非罪”的边界。至于股权众筹的参与者,多半是出于尝鲜或是怀揣创业梦,想以一种全新的形式参与到企业或项目经营中去,间接实现收益。况且,从股权众筹的金额看,通常都在几千元至两三万元不等,是多数人可接受的数额。

  对于股权众筹,尤其是企业线下自众筹项目,业界人士建议广大投资者还是悠着点,对承诺回报率高的所谓“股权众筹”项目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以免落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非法集资陷阱。

  吕斌

  

 

[编辑: 姚俊英]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 科技金融时报
举报电话:0571-87089618 | 地址:杭州市文一路115号 | 法律顾问: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陈佳律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3120240003 | 浙ICP备2024107310号 |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724
Copyright © 2014 kj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