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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再次大修 消费者有了更多实惠

2015年11月10日 10:05:18 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作者: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现行《保险法》,征求意见稿对产险、人身险、中介机构、资金运用、公司内部治理、违规处罚等都进行了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完善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的治理,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具体来看:

  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意见稿明确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消费者概念,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基础。

  延长投保犹豫期至20天。为了降低销售误导带来的退保风险,保护消费者合理的购买权,修订草案打破之前犹豫期10天的“天花板”,将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各类保险产品的犹豫期调高到至少20天,并且将业务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这一改变可以让消费者更详细地了解产品内容,防止销售误导。

  增加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完善保险客户信息完整性。增加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联系方式,防止无人认领保单赔偿金的问题。

  年金加入人身险。《意见稿》明确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高出卖客户信息处罚力度。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禁止的行为中,增加了禁止“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章节。相应的处罚,也由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完善执法依据,提高销售误导、理赔难处罚力度。增加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不得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相应的处罚与出卖客户信息的行为一样,由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增加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明

[编辑: 李伟民]
(本文来源:科技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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