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甘露萍(化名)驾车驶至一处高速公路入口时,领取了一张供缴费使用的IC卡。卡背面写明“进站领卡,凭卡通行,出站交卡缴费。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等。而当甘露萍出高速公路时,由于IC卡遗失,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以其已经告示在先为由,不顾甘露萍原本只需缴纳5元通行费,非要甘露萍按最远程缴纳360元。尽管甘露萍一再辩解,并提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在各出入口都有监控录像,其完全可以通过观看摄像内容,查明甘露萍究竟是何时、何地上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虽承认其有相关设施与资料,但却以查找工作量很大为由不予理睬。最后,甘露萍迫于赶路,不得不按最远程缴费。甘露萍问:自己能否要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
律师解答:甘露萍有权要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即甘露萍无需按最远程缴纳通行费。
一方面,IC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对甘露萍没有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内容。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为对来往车辆重复使用,事先未与驾驶员协商,单方拟定并在大量的IC卡背面印上的“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无疑因具备对应特征而当属其列。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只要IC卡遗失,则无论真正行程的远近,均一律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对驾驶员极不公平,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加重驾驶员责任、排除驾驶员主要权利。而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却无论怎样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决定了对应的格式条款,从一开始时起便属无效,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不得以此作为收费依据。
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必须承担妨碍举证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掌握着监控设备与资料,完全可以通过调取当时的摄像记录,来确定甘露萍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却以查找工作量大为由拒绝,而这一借口并不能成立,故明显当属其列。即可以推定该甘露萍的主张成立。
颜梅生



